近期,我校个别部门和部分教师在邀请国外及港澳台人员来校访问时,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够,认识上存在误区,存在先执行后报批或执行不报批的问题,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,现就外事相关管理规定解读如下:
一、获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批准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邀请国(境)外专家来校,按照《东北林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(2017年修订)》(东林校外[2017]80号)执行,各部门和教师个人邀请国(境)外人员来校的,根据来访性质,可按照《东北林业大学外事接待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东林校外〔2014〕48号)或参照《东北林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(2017年修订)》(东林校外[2017]80号)执行。
二、各部门和教师个人邀请来校的国(境)外人员,主要指国家外专局外专项目负责人邀请来校的国(境)外人员,各部门和教师个人邀请来校进行学术交流、工作访问等国(境)外人员;我校相关部门经费支付费用的国(境)外来访人员,教师个人科研项目等支付费用和不需要支付费用的国(境)外来访人员。
三、各部门和教师个人邀请国(境)外人员来校的,均需提前报国际合作处(港澳台办)审核,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,审批通过后学校下发正式的《接待计划》,邀请部门和教师个人按照批准的《接待计划》执行接待任务。
四、外专项目邀请的国(境)外人员需提前15个工作日报批,其他邀请国(境)外人员来校需提前7天报批。严禁先执行后报批,执行不报批等违规情况,学校审批为事前审批,事后不能补发《接待计划》。学校没有批准的,不能执行。无学校签批的《接待计划》,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。
请各部门和教师严格按照相关外事规定邀请国(境)外人员来校访问。相关管理规定、工作流程、注意事项等见附件。
联系人:石晓飞(国外来访人员),计晓艳(港澳台来访人员)
联系电话:82190881, 82190337
相关附件